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和促进我院与海外大学院校机构之间的国际交流学习和实习活动,规范学院学生海外学习实习的管理,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通过校际交流或协议及通过个人联系等形式到海外相关院校学习实习的绥化学院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学院项目海外学习实习学生
第三条 海外学习实习学生指参加由学院与海外院校或代理机构正式签署协议而确定的学习实习项目的学生。项目内容包括专业课程学习、语言学习、科技交流、项目合作以及实习、志愿者服务活动等形式。海外学习时间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年,海外实习一般为三个月。学习性质包含证书学习和学历学习;实习性质包含假期实习和专业实习。
第四条 各系在与海外高校的交流合作过程中涉及学生学习实习等事宜应统一纳入学院校际交流项目,由外事处协调,教务、学生工作等部门共同管理。
第三章 个人联系海外学习实习学生
第五条 个人联系海外学习实习学生指学院与海外院校或机构正式签署协议范围以外的赴海外学习实习学生,其学习实习性质与时间长短原则上与学院组织项目相同,但需经过所在系和教务处同意,其学籍管理原则上与学院项目海外学习实习学生的学籍管理相同。
第六条 个人联系海外学习实习的学生应提前留有充分时间向学院提出赴海外学习实习申请,以便及时办理各项手续。个人联系的学生如果在学习实习性质和时间上与学院组织的项目条款明显不同,则需视具体情况按照《绥化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统一规范。
第四章 项目确定
第七条 外事处根据学院发展和学科培养计划选择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经学院批准后实施,外事处依据海外院校或机构对专业和能力的要求下发项目通知。
第八条 项目通知中需说明海外学习实习的基本内容、接收院校或机构的基本情况、对申请人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清单、申请人的其他条件,明确推荐截止日期,有关考试面试安排等,并在校园网上公布。
第五章 学生选拔
第九条 参加海外学习实习学生的选拔本着“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个人自愿报名,所在系择优推荐,学院集中评审,学生签约派出”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参加海外学习实习学生经所在院系、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外事处及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同意后,提交审核表,办理各项出国手续。
第十条 参加海外学习实习的学生有义务遵守学院规定,并履行所签协议。按照具体交流协议的要求,由院系共同对报名学生的专业、语言、个人品德进行考量,最终确定参加海外学习实习学生的名单。
第六章 学籍及学分管理
第十一条 海外学习实习学生在海外期间仍具有绥化学院学籍,海外学习实习结束后,必须按时返回学院原专业继续学习,同时进行学分的认定或办理缓考补考手续。
第十二条 参加海外学习实习学生期满后不能按时返校者,必须提前书面告知学院并说明延期原因和需要延长的期限。在学院未同意的情况下,将按学院相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在海外院校或机构学习期间原则上应该选择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课程学习。返校后,其所选修的课程,凭借国外协议院校的正式证明(需详细列出课程的名称、学分以及成绩,并加盖校方有效印章),由所在系提出意见后报经教务处确认,方可准予免修相应课程。全部学分认定将按校际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如在海外院校或机构学习期间所选课程与学院的课程差距较大,返校后未能得到所在系、教务处认可,必须补修海外学习期间所缺课程,否则将不予承认学分,由此导致的延期毕业等后果,其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并需按学院有关规定缴纳所产生的相应费用。
第十五条 学生在海外学习实习期间所贻误的国家考试(英语四/六级、计算机等级证书)等,由学生个人负责,学院不负有责任。
第十六条 海外学习实习学生在海外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以及所在院校或机构的管理规定。
第七章 费用
第十七条 参加海外学习实习的学生除承担在海外学习实习应当交付的费用外,仍需按学院规定的标准缴纳学费。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对参加海外学习实习的学生出国前给予必要的指导,提供有关出国的咨询和服务。
第十九条 参加海外学习实习的学生应办理一份国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参加海外学习实习的学生在国外实习期间,保证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活动,积极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所在国的法律,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第二十一条 参加海外学习实习的学生保证遵守学校提出的有关在国外实习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习实习期间,如果因违反所在国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或由自身原因导致实习单位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学生应承担一切责任并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外事处负责解释。
外事处
201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