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将外籍教师的聘用有序、高效、准确的进行,特制定本程序办法。
总则 外籍教师的聘用,由各院(系)依照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外事处负责办理外籍教师的聘请和工作居留手续。
第一条 院(系)、部门根据自身的教学、管理工作需要,需提前半年填写《外籍教师需求申报表》经学校批准后送至外事处。外事处依据需求选择拟聘用对象,将信息转给使用院(系)经其同意后,确定聘用对象。
第二条 外事处汇总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有关材料,上报省有关部门审批,为其办理签证通知单、文教专家确认件和来华工作许可等有关手续。
第三条 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外事处将签证通知、文教专家确认件和邀请信函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本人,凭该文件去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
第四条 外事处代表学校同应聘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签署“合同书”。按照国家外专局的有关规定,聘用单位必须同所聘的长期专家、外籍教师(半年以上)签署合同书。合同书通常应在专家来华或到职前签署,以保证在聘用期间工作的正常进行。“合同书”必须是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发的标准合同书,并按规定签署合同。
第五条 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到任后,由外事处为其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证”。
第六条 使用院(系)应做好外籍教师的教学管理工作,及时向外事处反应外籍教师的授课和缺课旷课情况。并在外籍教师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做好外籍教师教学情况考核工作,填写《外籍教师工作情况考核表》交至外事处,并在此基础上向外事处写出书面材料,报告外籍教师的工作及效益情况。
第六条 外事处及有关院(系)、部门应做好外国专家申请继续工作的事项。如果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希望在合同期满后继续留在我校工作,由外国专家、外籍教师于现任期期满前两个月向外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外事处与使用院(系)、部门协商后上报学校审批。学校批准后,外事处与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签订新的合同书,并办理延长签证和居留证手续。
外事处
2011-6-14